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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T16180-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180-2014,眼部残疾鉴定标准如下: 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双眼无光感或只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确;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第一眼有无光感,第二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为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切除或眶内容切除,另一侧眼睛矫正视力为0.1或视野为24%(或半径≤15°); 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为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为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眼部伤残鉴定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障碍等因素综合判断伤残等级,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为五级工伤;属于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后果为主,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如一眼萎缩或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为重伤一级;其它。
从我国眼睛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可以了解到,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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