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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裁...
一、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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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 (2)进人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3)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4)施工用电安全。 (5)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6)防火防爆措施。 (7)预防因自然灾害(防台风、防雷击、防洪水、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 等)促成事故的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控制的目标是减少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
合同的保全措施包括以下两种: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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