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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镇政府发现有证据证明该处理决定有错,于是以处理决定有误需重新作出为由,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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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撤销吗的问题,一般不会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则行政复议决定自然撤销
在复议机关维持了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复议决定能否撤销的呢,具体是怎样的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未对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构成影响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对象不再存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也就不再具有拘束利和执行力。
下面就是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决定书: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尽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不是绝对的。所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所受领后,行政主体即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该行为; 其二,行政相对人对相应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法定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超过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不得再申请法定救济; 其三,法定救济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申请的法定救济,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不得受理。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不是绝对的”,是指: 其一,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发现其行为违法或不当,其纠正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可以自行纠正; 其二,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发现其行为违法或不当,或者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或撤销相应行为,尽管这种改变或撤销会损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在给予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以公正赔偿或补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改变或撤销相应行为; 其三,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要求行政主体改变或撤销相应行为,行政主体必须改变或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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