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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的本人工资。前述各项共计12个月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伤残等级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为54486(6)元,最低为1089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高为36324(4)元,最低为7264.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最高为9081元(1),最低为1816.2元。三项合计最低为:199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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