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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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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禁用药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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