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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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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因“分房子”而产生的纠纷似乎已见怪不怪。然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是一方出现严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使得另一方利益受损的,另一方是否也可以要求“分房子”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温馨提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
夫妻个人财产的收益不一定能分割。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产生的利息和自然附加价值,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的其他收益可以分割。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证据的收集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屋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 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一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信息; 2、存款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这种情况您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去,当然,您要看遇到一个什么类型的法官,如果是比较负责的,他就能查到您们在这家银行的存款情况,如果能查到,一定让法官把整个存款明细打印出来;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难保证一定给您查出来,一般就说您提供的信息不足,无法查询。 如果您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都一概不清,那么,在实践中法院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的,法院会告诉您,必须提供相关的存款信息,否则无法查询。另,如果您在您们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让他们帮忙私下查一下,但这是违法规定的事,一般人不会给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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