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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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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XX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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