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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退职后还可以享受或报销探亲路费吗?

2022-10-29
案例:某市油田职工A,1993年2月退休。退休后A仍住在某市。1995年8月,A持两年回原籍探亲卧铺火车票4张,计人民币670余元,要求油田予以报销。油田劳资部门向其说明职工退休后的探亲路费由自己负担,企业不予报销。A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单位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仲裁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裁决对A的请求不予支持,维持油田不予报销探亲路费的决定。专家评析:1981年10月13日,国家劳动总局就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复函(劳险字[1981]62号)指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退休退职职工。1989年1月23日,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给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人事部的复函》(劳险司函[1989]1号)再次明确指出,关于退休退职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同意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不能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意见。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应回其家属所在地休养,不再存在与家属两地分居的问题。有探亲假才能享受探亲假的有关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假待遇,因而探亲路费自然也不能报销。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一般都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像职工探亲假待遇,包括时间、路费报销标准、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工时休息和福利待遇,是以在职职工为对象的,是企业的生产性而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即只对在生产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施行。退休退职人员不再是企业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职工,不应再享受这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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