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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加班、值班时间和数量,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值班,能补休的尽量安排补休。安排加班、值班,必须建立轮班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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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休息日(也就是周末了)可以以后补休,而且是加一天班就要补休一天,平时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为理由拒付加班费。 所以,贵公司规定带薪假作废没有根据。
很高兴为您解答人员的加班管理办法:公司对从事加班的员工实行发放加班补贴或安排补休的方式进行加班补偿。 1、加班补休:加班补休是员工因公休日加班而不能正常休息所享有的一种补偿方式。 (1)、补休时间计算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加班审批表及加班记录统一进行核算,并按月将员工应享受的补休时间通知部门。 (2)、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劳动法相关的规定核算加班费,不折算为补休。 (3)、各部门员工申请补休应提前报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未经人力资源部备案的补休,按事假处理。 2、加班费:公司给予加班员工发放经济补贴的一种加班补偿方式。公休日加班以安排补休为优先,补休时间按照加班时间折算,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下述第五条的规定核算加班费。
以下是对于员工加班管理办法的回答 加班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部。 2、行政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门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进行建议,行政部和总经理进行审批。 (三)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再以加班计算。 二、文件内容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员工加班: ⑴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⑵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基地苗木养护,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⑷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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