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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在离婚时首先要考虑是否需要退还,如果不需要退还的才存在分割的问题,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或者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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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要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首先是对于彩礼的认定,彩礼是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 2、其次,对于彩礼是否应返还以及应返还的比例,彩礼全额返还应该以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为前提,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如有证据证实的,一般不予返还,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分手原因、正常合理消耗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及比例。
如果按照习俗给女方的彩礼钱,没有出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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