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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
一、竞业禁止必须要有明确的保护标的。 二、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不宜过宽。 三、竞业禁止的年限应当合理。 四、竞业禁止的地域不宜过广。 五、竞业义务不应超过员工的从业范围。 六、竞业禁止应支付补偿费。竞业禁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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