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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但是影响赔付,交强险是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划分比例来赔付的,交强险的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按照新保险法规定: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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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他()x70%=7000块钱责任主次,你只要让他的保险公司给你定损,然后开张2000的修车发票这钱就拿回来了,如果超过2000块钱,保险公司赔2000以外的钱然后再免赔30%(责任比例)例如车损12000,70%和30%先说你这边,谁去的医院900块钱,如果是你去的,因为交通事故先走交强险,对方的交强险能给你赔900块钱(不包括120急救,挂号费,自费药)你的车,对方保险公司交强险能给你赔最高2000,估计你车损失也超过2000了,如果是他去看的病,你保险公司医药费也没法赔。对方那边,如果对方车损没有超过2000块钱,然后走商业险。另外,那你的保险公司1分也赔不了,医药费这块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中有规定被保险人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公司只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认为你在出现事故时所采取的“直接驾车送伤者去医院”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及时对伤者的施救,防止伤害的延误和扩大就是在试图减少赔偿损失。依次判断法院应该会酌情判决。
综合本案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第一,本案中,保险单自2014年2月23日10时35分出单时,该保险合同就已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0时起至2015年2月24日24时起计算,虽然保险合同可以约定附生效期限,但保险人须提供附期限的要约证明,保险人不能以保单的格式方式作出附期限的承诺。第二,该保险期限起算时间系保险人事先用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设立附保险期限的条款,致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至保险期限起算,这个时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人为造成真空,免除了保险责任,这不符合投保人投保目的,亦与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且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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