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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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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誉侵权,可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损失要求配偿,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点击,阅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二)受害者或其近亲属精神异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三)2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另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处理,诽谤信息实际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可提起刑事自诉,对方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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