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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
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5,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3,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应追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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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受益人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可以认定两者的关系是受益人,受益人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受益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工程款,但要求的金额必须在受益人收到工程款的范围内。2、被挂靠者未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没有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不能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以解决承包人与承包人纠纷为基础,因此承包人与承包人因工程款产生纠纷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那么建筑工程挂靠合法吗?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非法转包建筑工程或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建筑工程的依赖是不合法的,工程的依赖需要承担以下依赖责任。一、依赖经营关系的建筑工程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依赖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依赖经营者和依赖公司为共同诉讼者,起诉或诉讼。其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承担过错责任。其三,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附属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没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人员借用有资格的建筑公司资格、印鉴、财务证明书等,向附属人员支付管理费,承包工程建设的行为,建筑工程附属具有以下特征(1)附属人员没有建设活动资格或资格不足,以相应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接受工程,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2)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资质等级,其主体资质合法,但缺乏承包该项目的实际能力。(3)委托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4)委托人通常以委托人的分公司、某施工队和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对外开展活动。(5)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依赖者的经营方式是独立计算、自主经营、自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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