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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债权人能否享有抵押物的物权期待权

2021-11-21
债权人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 当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属于债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交付房地产,是以消除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务的履行方式,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 以房抵债协议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破坏了债权平等受偿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不能根据抵押协议确定产生物权期望权和物权本身。合同的订立不能阻止其他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的做法是,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或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格优先受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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