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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受贿罪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得两个行为构...
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受贿罪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得两个行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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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行为。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这种情况包括:第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第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加重情节的(下面我会具体解释加重情节是什么);第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第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这种情况包括:第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第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加重情节的第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第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上述加重情节是指: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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