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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主犯不能按照主犯减轻刑法,但也要赔钱,也要判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争吵行为之一,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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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规定不是主犯可以比照主犯减轻刑罚。《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坚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集中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团队犯罪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详见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的通知》和各地实施细则,如重庆地区渝高法〔201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30号实施细则。《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聚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迫他人财产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涉恶是指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有关。其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通过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同时,还可能伴随着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毒、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聚众砸抢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情节严重的,可以下有期徒刑;(一)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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