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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适地适树,造管并重,崇尚自然,保护现有植被的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建设综合协调管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园林、财政、规划、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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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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