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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如...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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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事后抢劫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他的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当场立即实施这些暴力行为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如遇抗拒,会立即转为实施暴力。
转化型的抢劫罪成立条件是什么如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劫。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劫。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如果行为人故意显示随身携带的凶器,能够为被害人注意到,将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事后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为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以抢劫罪论处。所谓使用暴力或者用暴力威胁,是指行为人故意对抓捕他人的人进行撞击、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当场立即实施这些暴力威胁,实施精神强制,遇到抵制,立即转为实施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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