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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详细回答:《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
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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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是客观事实,“新闻”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用“新闻”这种文体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表达。著作权法上所谓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应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对特定客观事实的表达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 相对于文字性表达来说,用可视的方式表达特定客观事实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照片报道、图片报道和音像报道等可视的表达方式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一款是有关“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规定。既然著作权法要规定了“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显然其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否则,有关“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规定纯属多余。可见,在现行法中,不同于“时事新闻”,“时事性文章”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都要受到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得到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丧命后五十年,为止于作者丧命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为止于最后丧命的作者丧命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违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违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得到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为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得到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为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达要体现一定程度的思想创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或者事实等等。 对于一般性的短篇新闻来说,就是那种只有时间、地点、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闻,由于新闻内容是事实本身,对于该事实一般就只有这几种限定的表达,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对于长篇的新闻,比如是经过记者的特殊采访总结的,有详细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评述,或者有自己独到的写作文笔风格等等,对于这样的表述可以认为是有一定创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对于评论、点评等等的内容也是同样道理。 如果仅仅只有一两句话,那很难说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评论的内容比较丰富,则可以认为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对很短很常见的表述都保护的话,就会造成对语言文字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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