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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对虐待部属罪的处罚规定是这样的:行为人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新刑法虐待部属罪将如下: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造成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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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平等待的军人之间的关系。官兵一致是我军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之一,尊敬爱兵是我军光荣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犯了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了部队内部的团结。所以,本罪侵权的是双重客体。(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军事职员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造成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超出职责范围,非法使用职权。虐待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殴打、冷冻、体罚、威胁、人格侮辱、生病不治疗、随意减免工资和津贴等。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提出过高要求,不得以虐待行为对待。受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死亡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一般的谩骂、斥责和管理教育方法简单僵硬,部分受重伤或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分行为,不构成本罪,部分心胸狭窄,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受重伤或死亡是指虐待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伤亡,如殴打致死,疾病不加重治疗而死亡。判断受虐待部属伤情轻重,一般依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虐待部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是,虐待部属因无法忍受而自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被破坏,患有精神疾病的虐待部属,部队变小,行政管理混乱,影响部队的正常训练,工作的战时虐待部属,部队的战斗力下降,战斗失败的虐待部属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我军的声誉等。行为者虐待部属的时间长,方法多样,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处罚,作为犯罪情节可以适当考虑量刑。(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指在领导职场的军事职员,即行为者和受害者之间有职务上的所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所属关系是根据有权限的领导人的命令建立的领导人和被领导人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上下关系。确定所属关系应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务条例》规定的免除权限为基准。所属关系必须是同一编制序列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行为者和受害者之间是否构成所属关系是本罪成立的决定条件。职务不构成所属关系时,一军人对另一军人的迫害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根据本法有关条款处罚,不得虐待部属罪论处。(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是,行为者虐待的结果是过失。对可能造成的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如果不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就会成为故意伤害等罪。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1、受重伤、死亡或轻伤3人以上2、部属自杀3、虐待3人以上或多次虐待部属4、虐待残疾部属5、诱发事件、事故6、部属1人多次逃离部队或2人以上逃离部队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8、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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