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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请求人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权利。 2、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当事人互负债务...
1、被请求人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权利。 2、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当事人互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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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 2、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例如,已清偿及代物清偿;免除;混同;给付不能;提存。有人认为,抵销和撤销权的行使也属于权利毁灭的抗辩。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分析。 3、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1、被请求人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以及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权利。 2、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但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而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中是在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行使的。
律达网为您解答: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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