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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相关申请抗诉时,应该提交抗诉申请书、抗诉的证据、判决书等的材料,提交时可以由本人提交,也可以由委托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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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相关申请抗诉时,应该提交抗诉申请书、抗诉的证据、判决书等的材料,提交时可以由本人提交,也可以由委托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申请抗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诉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申诉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申诉书上亲笔签名,并加盖该法人或组织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 4、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
1、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子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 2、检察院取保候审: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 不管是在公安局办理还是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其依据的法律都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拓展资料: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九条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第四十一条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Q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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