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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08月0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1)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
以保释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释金起点为1000元。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和性质,可以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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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08月04日实施)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施日期:1997.01.15)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保释金是取保候审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限制》对取保候审保证金有以下限制:1。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点为1000元。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和性质,可以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并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查,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审批权限相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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