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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被告被刑事拘留,法院会延期审判,会等被告刑事审判完毕后再进行民事审判,如果有必要,法院应该到被告被羁押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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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以上并没有规定是否已经被采取刑拘、逮捕或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当然需要经过办案单位的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目前,关于不服中止审理的裁定,法律暂无规定救济手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而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何时实现及能否实现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个别审判人员滥用诉讼中止弹性条款,造成一些不应当中止诉讼的案件被中止。而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即使当事人认为中止诉讼不当,也无处可诉。这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不当中止诉讼的原因及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逃避审限约束,使个人免受追究。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当发现案件审限将至,就裁定中止诉讼,逃避内部监督;二是规避法律规定,不正当拖延诉讼。有些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办案法官为回避矛盾,同时,为防止案件超审限,应付催办的当事人,寻找理由中止久拖不决的诉讼;三是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错误使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及弹性条款。 笔者认为,为减少不当中止诉讼现象的发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当事人不服中止诉讼裁定的设定救济途径:即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当事人对中止诉讼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要想将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必须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也有权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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