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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1、到工商局或市监局申请办理“公司新名称核名”(包括系统核名和人工核名)。 2、在当地工商局网站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预约,并下载填写相应的资料后打印。 3、携带上述资料到对应的工商局,自助取号,然后递交资料。 4、若资料有遗漏或当地工商局有其他要求,则根据要求补充资料,若资料没问题,则领取《受理变更通知书》。 5、在通知书上注明的领取时间,再去一趟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6、携带新的营业执照到刻章点刻制新的公章,原公章需在规定时限内销毁或上交。 7、携带新营业执照和新公章到开户行申请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8、完成当地各部门要求的其他变更事项。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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