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开辟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事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对录入的信息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机动车在十二个月的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二十四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禁止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决定,停驶期限为十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决定停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延长停驶期限至二十日。因执行停驶决定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取。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以八千元罚款,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按车辆类型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二)按号牌尾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三)按实际承载人数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四)按环保标识限制、禁止通行时段、路段、区域;(五)按道路设计流量、路网情况等实行总量控制;(六)其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采取前款规定措施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1人已浏览
5,093人已浏览
744人已浏览
6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