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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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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工伤后,且在医疗终结后才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作出工伤等级鉴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并附医院各种检查报告单 4、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7、工伤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的情况下,伤残鉴定时间由伤者职工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依据,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受理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时间,随机安排伤者职工到所在市具备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一般60天内出具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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