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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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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3、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赔偿复议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和立案。第三条 赔偿申请人当面提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法院专用印章、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申请人以邮寄形式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赔偿申请人需要纠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纠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1)赔偿请求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主要资格;(2)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具体申请事项和理由;(4)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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