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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诉讼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预约,由败诉者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的同时,通知原告提前支付诉讼费用,最后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前支付,败诉者承担的原则决定诉讼费用承担者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支付诉讼费用后原告撤销诉讼,人民法院只返还诉讼费用的50%。《诉讼费用支付方法》第33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败诉方负责起诉离婚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并且如果离婚诉讼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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