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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标单位未能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

2024-11-07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标单位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如果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话,其二年至五年内将失去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受到公告,直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 但是,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则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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