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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无强制性”不同。如上所述,宅基地退出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安排;而宅基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无须被征收宅基地所有人的同意。二是权利指向不同。宅基地退出指向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向宅基地所有权的回归;而宅基地征收指向的是宅基地所有权。
回到如下: 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并无明确规定,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供农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用,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鉴于《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将房屋出租,因出租并不发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主体的改变。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认定农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无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准许。
宅基地不能买卖,参考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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