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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此罪,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的惩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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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至十万元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二十万元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至五十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 虽然持有、使用假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持有使用假币只有数额达较大时才会认定为犯罪行为而予以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因此,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持有、使用假币罪故意而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持有、使用假币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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