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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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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规定非常的少,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却并不少。现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中有关问题做如下肤浅阐述。 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的; 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2、减少诉累; 3、查清案件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人民法院可以进一步查明案件真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辩论贯穿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特别是在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充分的辩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辩论。在开庭审理阶段,辩论的形式主要是言论,但辩论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不仅仅局限于言词辩论形式,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例如,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原告提出诉讼,被告则可以提出答辩状,在休庭期间,原告和被告可以用写信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进一步说明事实,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的立场,这都是用书面形式进行辩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享有的辩论权,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详细说明事实真相,说明自己的理由和根据,反驳对方的不实之词,阐述自己的看法和立场。具体说,原告应该具体地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并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有根据的。被告应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并用证据证实他的反驳和答辩是有事实根据的。双方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应该主要围绕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实质性问题,是指民事权利争论的本身。其中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能否成立,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另外,辩论的内容还应该包括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经过合法的委托和授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当事人既可以在开庭审理阶段进行辩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后用书面的形式进行辩论,总之,是使用一切法律允许的辩论手段,澄清事实保险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中明确具体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十分重要,如果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困难,例如:有病、口吃、不善言词,法律知识缺乏。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届时会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澄清争议焦点。当事人如果感到自己有哪些问题未能说清楚,还可以用书面形式继续进行说明。当事人进行辩论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指挥,按法定程序进行辩论。避免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进行辩论。避免使用过分激烈的言语刺激对方,以至于发生争吵。否则法庭有权制止。如果当事人无视法庭的制止,严重的会构成违反诉讼秩序的行为,导致强制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应当对自己在庭审时的发言负责。庭审完毕,诉讼参与人认真核对笔录内容,核对无误,才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签字后,不得更改笔录内容。 对于诉讼请求更改的时限,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民事诉讼法》及解释规定,在庭审结束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就是在庭审前提出,参与人在庭审时就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了,除非有新的证据。 法律对于休庭时间没有规定,只是规定审判期限,一审从立案到下达判决书不能超过6个月,二审为3个月。休庭后,法庭也可以不再开庭,直接下达判决书。 就本案而言,法庭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原告的变更请求不予审理,告之她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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