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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的申请;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申报户口证明 (三)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四)收养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
一、资料准备: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 二、新生儿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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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户口登记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对公民户口登记设置前置条件,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办理户口登记。 二、对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或恢复户口登记。
准生证和户口没有直接关系,没有准生证也是可以上户口的,因为准生证是用来给夫妻双方生育孩子用的证明文件,而户口指的是孩子出生后的入户。所以准生证和户口并没有关系,孩子的入户带齐相关的材料,到当地所在派出所就可以进行办理了,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超过此期限的,可能需要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去双方任一方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报落户即可。
(一)人的居民户口本和(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五)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组织做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六)监护人做送养人的,应提交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七)生父母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的协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八)被收养人的本及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可以不提交户口本)。(九)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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