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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
《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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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利(送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送股征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送股除权除息后,卖出股票应缴纳所得税计算规则是: 一.送股征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者实际取得的所送股票的面值计算,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所有股票中10送10股也即每股送1股,每股应缴纳所得税率为: 1.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每股应缴纳所得税20。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应缴纳所得税为10。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每股应缴纳所得税为5。
股权转让缴纳个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以股权转让所得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股权转让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较低,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当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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