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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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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应该说明的是,如果家庭财产未分割,应先析产,确定哪些财产属死者所有,只有属死者的那份财产才能列入遗产范围。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租赁的房屋、承包地、自留地、鱼塘等)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1、遗产不应包括死者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对于共有财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分清哪些是死者的遗产,然后对遗产进行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当作死者的个人遗产处理,这样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已赠给他人的财产,以及租借他人的财产。死者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自赠与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他人,被继承人随即丧失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再把这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3、遗产不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目前,农民的宅基地、耕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得作为遗产处理。 4、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的某些不可转让的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例如公民享有的受抚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与工作或一定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 5、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国家或有关机关对死者家属所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这种抚恤并不属于死者本人的财产,而是属于死者家属的,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6、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在签订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其保险金就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7、针对大城市日益“升值”的机动车牌照,现在法院一般不认为是遗产。 在继承时,尤其注意哪些不能够当做遗产进行继承,如国家、集体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做出处理的财产,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等等这些显然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 并不是所有的遗嘱订立之后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订立时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是侵犯了不相关主体的权益,都是不会具有效力的,故而不少人会想先到法院确定遗嘱的效力。此种确权的行为,可以保证被继承人分配到属于自己的遗产。
下列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之后不能作为遗产: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3.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都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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