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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遗产分配是由转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平均分配...
1、确定好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有的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个人财产才属于遗产范围内。 2、要分清债务的性质,只有个人债务才属于继承的范围,如果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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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时,遗产继承人是由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确定的,遗产也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方式分割。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按法定继承办理时,遗产继承人是按法律规定确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3、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可否事实上继承了遗产的举证职责应由债权人承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职责分配原则,债权人要求遗产继承人承受清偿职责,应举证证明: 1、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遗产继承人事实上继承了遗产。若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继承人可否事实上继承了遗产,继承人不需要对债务承受清偿职责。若在继承遗产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裁判继承人承受债务,将难以保证奏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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