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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八)已发布房屋公告的;(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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