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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同属于行政内部救济制度,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或反映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问题的工作制度,都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都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剖析《行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就能找出两项工作之间的不同,从思想上加强认识,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信访部门各自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 依法设定。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复议法》设定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是一种事后的行政救济措施。信访制度是国务院《信访条例》设定的。信访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目标相同。行政复议与信访同属于行政救济制度。虽然这两种制度性质有所区别,运行程序有所不同,但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主张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请求或反映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争议或问题的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主要是通过及时合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信访主要是通过处理信访事项,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投诉请求,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和信访是并行不悖的处理社会矛盾问题的不同途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辅相成。行政复议与信访由于同属于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因此,他们各自的适用范围、操作空间是不矛盾的。这两种救济制度在具体执行时不存在谁先谁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问题。由于他们共同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以,这两种制度是互补的,是相辅相成的。
从下面法规可以知道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如其它法律、法规将复议期限规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执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则按该法律规定超60日的申请期限执行。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申诉的,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及时告知而耽误申诉人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视为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以及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以及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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