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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食品现场制售是指在同一固定场所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包括前店后厂(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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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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