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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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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不以原告所诉,或者被告的反驳为根据。 2、法院经审查证据,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准许离婚;经审查证据,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中的问题,法院也依据上述方法确定判决结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 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即过错方两次要求离婚可判离。)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 11、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 方不谅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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