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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外资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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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条例》第四十七条所称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本外币资产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资产)-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资产)-境外贷款-存放境外同业-拆放境外同业-买入境外返售资产-境外投资-其他境外资产。下列投资不列入境外投资:购买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XX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的债券。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本外币负债总额-境外联行往来(负债)-境外附属机构往来(负债)-境外存款-境外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入-卖出境外回购款项-其他境外负债。《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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