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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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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仅供参考,发现申请人申请事项可能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著名行政诉讼案例“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专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案中,复议机关审查的对象是颁发鼓房字第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复议的决定结果与现持证人张成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时应正式通知张成银参加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与该案件有牵联的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该行政复议程序,该相对人即成为第三人。这里有争议的是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对其第三人资格进审查批准。笔者认为,其他行政相对人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该相对人主观意愿的客观表现,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审查,都不影响其申请行为的成立,而要确定其是否真正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等到案件审查到最后环节才能知晓,此时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参加行政复议也无实际意义。与其如此,不如一经其他行政相对人提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即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这样做至少不会给行政复议机构带来不利后果,反而有利于更多地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综上所述,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深入实施,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的全部真相,从而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从而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就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防止人力、物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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