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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0
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咨询;(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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