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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
可当场执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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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当场执行的规定具体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行诉讼。但是,不属于民事诉讼,而应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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