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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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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风险提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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