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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
诉讼离婚是在夫妻双方对于离婚以及相关事项存在较大的争议时所采取的方式、途径,比如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共同财产分割等。诉讼离婚的第一步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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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中,不按照结婚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不能以结婚登记地确定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2条之规定,赵娜律师对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做如下总结: (一)“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包括离婚案件在内的普通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被告一方或者双方户口被注销及户口迁移的情形: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情形: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军婚情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起诉离婚不按照婚姻登记地法院确定管辖,可以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到被告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起诉离婚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法条解决了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问题,条款中有两个名词“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释义,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释中提到的“户籍地”,由于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法律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A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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