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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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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不是独立的刑法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使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无效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所以,信用卡诈骗罪,简而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信用进行的诈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透支信用卡额度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经过发卡银行2次催收,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1、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列为“数额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列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列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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