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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包庇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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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构成包庇罪的条件有:该罪的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作假证明包庇的。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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